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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
转发: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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